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损害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案件刑事追诉标准

2011-02-22 20:49:09 来源:董杜骄


损害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案件刑事追诉标准

       损害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案在刑法第221条有规定: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,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,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      但是更为明确的追诉标准是《最高检、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》,即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,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:  一、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; 二、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,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:1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、破产的;2造成恶劣影响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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