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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管辖权异议的随想
2011-03-28 19:00:18 来源:董杜骄
在司法实践中,存在这样一种现象,当原告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诉讼时,被告为了制造诉讼障碍,有时会提交自己不在住所地,案件应当由经常居住地法院审理的异议,其根本目的在于改变法院的管辖,使自己获得时间和地域上的优势,增加原告的诉讼成本。
笔者认为,对被告经常居住地的确认不应该采取宽泛的证据认定方式。有的被告出具的不过是某地物业公司的居住证明,或者由某地的居委会,村民委员会开具的居住证明,因为远在外地,这些证据查证起来很困难。为了规范对被告经常居住地的证据认定,可以考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和《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》对暂住人口的管理规定,即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、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下列人员,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,应当申领暂住证。原告方没有出具在外地的人口暂住证,而是随便找个物业公司出具暂住证明,应当视为不符合国家对暂住人口的法律规定,属于无效证据。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上的规定,拖延诉讼,并不想定分止争,反而有无理缠讼的嫌疑。反映了社会上的功利化倾向,为了达到目的,不择手段,并且被视为聪明之举,被反复推广。
其实,我们的教育又何尝不是如此功利化呢?为了达到教育的形,而不注重内在的实。在应试教育不可能得到改观的情况下,用钢琴奥数这样的所谓素质教育去粉饰,造成了恶劣的教育生态。昨日到颐和园寻找春天的足迹,偶然发现在船坞附近的一家新华书店。作为70年代生人,对这家书店的布局是这样的熟悉,亲切,连灯都是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产物。书店的匾是很有特色的毛体字,恣肆张扬又不失稳重,有杨柳轻杨直上重霄九的气势。店内的书籍多数和颐和园的历史文化有关,播放的音乐节奏舒缓,仿佛回到儿时那个尽兴玩耍又略显无聊的旧日时光。那时的我们,没有今天的应试加素质的教育模式,思想自由,活泼好动,不知道什么是谎言和欺骗,房前屋后,都是我们玩耍的天堂。只有到了新华书店,才在儿童图书柜台前安静下来,羡慕地看着那些排列整齐的图书。当然是只能看,不能摸的。如果买了一本回家,那是要格外认真的读完,然后陷入美妙的童话世界,仿佛自己成了故事中的主人公。今天的孩子,成为学习的奴隶,失去了我那样的童年快乐,书山文海、奥数钢琴无所不学,家长带着孩子赶场子一样的学,劳劳碌碌,暗无天日!
这样的海量化教育模式,催生的只是知识的技巧、生存的技巧,少了那份淡然自若的真诚,谱写的只是浮躁的功利化人生。最终的结果是:善于利用所谓程序性漏洞的人只怕会越来越多,从而让实体正义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伸张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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