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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约不能随意撤销
2010-12-08 18:07:30 来源:董杜骄
甲厂要进一批货,并向乙厂发出了电报,电报包含了货物的数量、价钱、颜色、等等的质量要求。十天后,丙厂却向甲提出了以低于乙厂25%的价格卖货,甲厂马上就和丙厂签了合同,就在此时乙厂同意发货的电报到了甲厂,货物并在5天到达甲厂,甲厂称已购货了,货款不足,拒绝乙厂的货物。
分析:
甲厂或者履行合同,或者不履行合同但要承担乙厂为此造成的合同损失。
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要约不得撤销:
(一)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;
(二)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,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。
本案中甲厂贪图便宜,违背商业诚信的基本原则,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,给对方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乙厂同意发货的电报事实上已经构成了承诺,合同成立并生效。在诉讼中,甲厂如果想翻盘,只有从电报具体内容入手,争取该电报被认定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,这有很大的难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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